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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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其培育孵化效能,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促进我市新动能引育,根据科技部《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以及创新型载体培育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聚焦产业细分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坐落在各区内天津市市级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备案与绩效评估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众创空间进行政策辅导、业务指导,并协助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与绩效评估工作。

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内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估工作由滨海新区科技局统筹协调其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备案和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  目标、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或管理运营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且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备案时后续有效租期不少于3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等,保证新项目的不断入驻和众创空间的动态流转,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四)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有紧密的合作,能够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入驻团队或企业。

(五)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每10个创业团队或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人员,并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六)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经常性开展政策宣讲、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专业化众创空间在满足以上备案条件基础上,产业方向清晰,专业方向明确;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基础条件,提供专业化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有专业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积极参与,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七)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通过“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提交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科技局对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复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

各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区级众创空间的培育和备案工作,已备案且纳入科技部火炬统计,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市级众创空间。

第四章   绩效评估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市科技局加强市级众创空间考核激励力度,提升发展水平和质量,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备案满一年的市级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条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重点从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团队企业数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引导市级众创空间规范管理。

(二)服务能力。重点从投融资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引导市级众创空间建立全要素服务体系。

(三)孵化绩效。重点从孵化团队企业融资情况、科技含量、成长性及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进行评估,引导市级众创空间提高孵化质量。

(四)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从市级众创空间收入结构、孵化模式、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引导市级众创空间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五)加分项。鼓励市级众创空间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对专业化特征明显、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实现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予以加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程序

(一)参加评估的市级众创空间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十条内容,通过“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绩效评估材料,由区科技局进行实地查看和初评。

(二)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评,并对优秀、良好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财政支持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后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备案市级众创空间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连续两年未上报火炬统计数据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市级众创空间停止或无法正常运营的,经区科技局实地核查后,提出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建议,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材料,或提供虚假评估资料的,视为当年评估不合格;已获得奖励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资金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区科技局同意因特殊原因仅可申请一次暂缓评估,上一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暂缓参加评估的市级众创空间参加下一年度评估,不享受市级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取消当年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资金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及其运营主体,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需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报告。经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区科技局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推动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工作。坐落在高校的市级众创空间备案与评估按照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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